上海市世界外国语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6-12-26 15:02:36   发布人:匿名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1,0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活动,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上海市世界外国语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602号和百花街40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贯彻方针,依法办学,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办出水平。
     
第五条 本单位的类别、层次、形式:全日制中学学历教育。
     
第六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能够通过互联网向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民政局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由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是从事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本单位的出资数额: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单位的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一人,其任期四年。本单位出资人根据需要确定董事会人数或增减现有董事会人数。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十三条  本单位董事会的职权:   
     
() 聘任和解聘校长;
     
() 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批准学校品牌输出以及技术输出;
     
() 批准学校核心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培养和提升计划;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到会董事签名,每次要形成会议记录。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包括本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 聘任和解聘校长方案;
     
() 制定发展规划;
     
() 审核预算、决算;
     
()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校长
       
第十五条  校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长聘任,校长的任职资格由徐汇区教育局核准,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 学校董事会其他授权。 
     
第十七条  校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董事会批准,可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其职权。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本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本单位收取的费用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执行,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章    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出资人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出资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本单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单位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 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 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出资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如有法人、地址、名称等变更事项,由本单位董事会分别报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民政局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终止:
     
()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徐汇区教育局批准的;
     
()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时,要及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时,及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本单位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偿还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由本单位出资人写出清算报告,报徐汇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单位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报徐汇区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单位经徐汇区民政局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