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
你们好!如果你看过奥斯卡获奖影片《勇敢的心》,一定会对片中男主人公临死前高呼“自由”的一幕记忆犹新。在影片中,苏格兰人民为了追求自由而浴血奋战,“自由”成为人们所无限向往的神圣权利。你也一定听说过这样两句诗:“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人们用它同样来形容对游鱼飞鸟的羡慕和对自由的向往。然而,我们同样知道,不管是水中的游鱼还是天上的飞鸟,都只有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才能生存,也就是说,它们无一不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所以说,“自由”是遵循法则、规律之下的自由。而人类的生活同样如此,人生于社会之中,必然要遵循社会规则。社会规则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最为特殊、也最为重要的一项便是法律。关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有这样两句话:
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只有做法律的奴隶。”
英国哲学家洛克也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其实,自由和法律并不矛盾,相反,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同学们正处于十几岁的年纪,作为未成年人,你们对自由的渴望尤为强烈。我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必须要遵循社会规则,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学习、生活、工作的关系愈来愈密切。法律常识已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我们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今天的法制讲座我想就结合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典型事例,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与中学生的关系,第二、中学生应懂得哪些法律,第三、如何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第一、 法律与中学生的关系。
也许,同学们要讲,我只要不偷、不抢,法律和我有什么关系?实际上,法律和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同学的生活、学习是密切相关的。
误区之一:我未成年我怕谁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为什么刑法要做这样一个规定呢?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不稳定的时期,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的时期;从心理上来讲,他的自控力、判断力及意志力都比较弱,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正因为这种生理、心理方面的特点、不成熟,所以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例如对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就使一些人产生错觉:好像不满十八岁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果真如此吗?我们看一下我国现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诈、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刑事责任外,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无财产赔偿的,应由他的监护人赔偿。
今天在座的都是中学生,虽然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但如果你们的行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一样要受刑罚处罚。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的限制。
《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满十六周岁的人,其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常识,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经验,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 8 种犯罪行为,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行为约束。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四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管理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等。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法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1、
这起案件发生后,高某等人非常后悔不己,他说自己没有想要把甘某弄成重伤,只是想帮同学教训一下甘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他们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高某等同学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2、被告人罗某年仅16 岁, 安某年仅15岁,原是某初中的学生,去年二人一起去找在另一中学读书的朋友陈某借钱,因陈某没有钱,于是三人商量去抢其他学生的钱。他们持刀分别抢了三个学生共计21.5元钱,为了这21.5元钱,最后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法庭上,他们三人悔恨交加,痛哭道:“现在我才知道背着书包去上学多么快乐,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当他们悔恨自己的无知时已经来不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所以,未成年人一定要知法懂法,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
第二、中学生应懂得的基本法律、法律常识。
守法的前提必须是懂法,懂法就需要学法。学法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学校里通过一定的课程进行教育外,我们可以通过更加广泛的途径,如电视、报纸,网络等其他各种媒体来了解和学习。我认为作为即将进入社会的初中生应该对未成年人常见的犯罪应略知一二,前面我们已经了解了《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什么样的年龄、实施什么犯罪,法律要对你进行处罚等,这些都是法律常识,很多青少年往往是不懂法,不考虑危害后果,才走上犯罪道路的。在未成年人的犯罪中,常见的有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与青少年的年龄、心理特点有关:年轻气盛、血气方刚、容易激动,缺少社会阅历,容易受别人的利用和怂恿。)
误区之二:读书人的事,能算偷吗?
这是孔己已老先生的名言。孔乙己当年认为自己不是偷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读书人的事,不能用偷这个词;另外偷的是“书”,不是别的财产,因此不能用偷。那到底什么是偷呢?偷是通俗的说法,法律称为盗窃。
我国刑法规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便是盗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盗窃罪数额标准: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的法律规定,只要到了法定年龄,无论是谁,只要触犯就要受到惩罚和制裁。
案例:
张某,16 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张某在上小学的时候,父亲经常从工厂里偷偷往家里拿些东西,还常常把张某叫到工厂,把一些东西悄悄装在他的书包里让他带回家。慢慢地,受父亲的影响,张某养成了一个坏习惯,经常把别人的东西“拣”回家。父母总是夸奖他有本事,“顾家”。上初中以后,张某迷上了网吧,为了有钱进网吧,张某把“拣”到的东西拿去卖,后来又伙同网友去盗窃,把盗窃来的钱拿去上网、大吃大喝、进高档舞厅。渐渐地,胆子越来越大,仅两年时间,就和同伙作案共二十多次,盗窃过的东西有钱包、手机、自行车和摩托车,价值二万七千多元,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来看,小张的误入歧途固然有其家庭的原因。但作为当事人本人的他正是从小偷小摸开始,慢慢养成了偷东西的坏习惯,最后一发不可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讲盗窃罪的时候,要纠正一个认识,盗窃公私财产不仅仅是指金钱,还包括书籍、钢笔、文具盒、随身听等其他文具和学习用品。现代法学理论甚至认为没有财产价值或者价值很小,但对物主具有精神上的特殊意义的物品,法律也是保护的。如亲属的遗照、纪念品等等,对这些物品进行窃取也构成盗窃。
生活中可能有些人因为盗窃的数额较小、年龄较小没有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他没有盗窃行为。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要受到道德与舆论的谴责。另外,从犯罪心理学来看,盗窃是一种可以成瘾的行为,生活中一旦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再想改掉是很难的,就像吸烟、赌博一样。以上我们讲了关于盗窃罪的正确认识。
那么在生活中和我们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法律有哪些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保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隐私权、继承权等。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哪些是不良行为、哪些是严重不良行为应引起重视。如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索财物;偷窃;进入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的舞厅、网吧、游戏机房等。
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一般来说,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往往是从违法行为发展起来的。从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两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作为中学生的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制观念,千万不要沾染不良的习惯。一旦发觉要马上改正,否则的话,任期发展,会误入歧途。
第三、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学们要遵纪守法,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坚决不能去做,同时在生活中还要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是很有道理的,假期即将来临,如何过一个健康、安全、愉快的假期,下面我想结合一些案例,谈一下同学们应该如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1、不到网吧、游戏机房:
在《刑法》及《预法》中都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法律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呢?
专家提示:沉迷网络游戏的危害
(1)影响视力,注意力集中能力和自控能力下降。
许多医学专家表示,玩游戏机易导致近视、注意力下降,有可能诱发电子游戏机综合症。心理学家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玩游戏机疲劳之后会产生幻觉,注意力下降,反应能力变差,影响智力发展和学习,长时间玩游戏机,如果过不了某一关,在心理上还会产生焦虑情绪。
(2)浪费时间和金钱,荒废学业,自毁前程。
●2004年1月,合肥市一个年仅13岁的初中学生因沉迷游戏机,既不归家门也不进校门,甚至断绝了与家人的联系,整整在游戏机房泡了8天8夜。
●山东德州一位16岁的少年玩遍当地游戏机房仍觉不过瘾,竟从家中偷了4000元,先后赴津入沪“上档次”,周游了两个多月,害得全家出动,四处寻找,最后从浦东一游戏机室里把他揪回家。
●湖北一省重点中学的江姓学生,自从迷上了游戏机,从每天消费几元钱到后来玩瘾越来越大。起先克扣自己的“饭钱”,而后开始编造各种理由找父母索要,还将父亲收藏多年的一本邮册偷卖了300元,几天便花光了。最后他弄来匕首出门“唬”钱,从一位老奶奶和一名17岁的女孩那里分别“缴获”到200元和50元。一天中午,当小江再次举起匕首逼迫一少妇拿出80元钱时,当场被民警抓获。
从这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旦青少年沉湎于游戏机房、网吧,就会上瘾成癖,难以自拔,轻则荒废学业,重则毁掉自己的大好前程。
(3)脱离现实,逃避现实,丧失社会交往的技能,容易形成孤僻、内向、不合群的性格,甚至产生自杀意念等心理障碍。
电子游戏机无异于“电子海洛因”,精神卫生专家研究分析,青少年一旦沉迷于游戏机,即会产生愈来愈强烈的心理依赖和反复操作的渴望,不能操作时便出现情绪烦躁、抑郁等症状。这种成瘾症状与毒品海洛因的成瘾行为特征极其相似,故被称为“电子海洛因”。一旦成瘾,就会带来吸毒一样的后果,甚难戒除。
天津一名12岁的少年,性格比较内向,伙伴很少。虽不喜欢主动与人交谈,但也不与人发生冲突。但至从他在游戏中找到“知己”,从而沉溺其中,远离周围伙伴,变得更加孤僻。甚至因为一点小事与人争执,大打出手,失去所有的朋友,成了班上的“孤雁”,最后跳楼自杀。
(4)人格出现问题:不负责任、撒谎、欺骗、偷盗、违法犯罪。
玩游戏机成瘾还会使青少年的人格发生明显改变,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罪魁祸首。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环境很重要,游戏机房内秩序混乱,人员复杂,不良少年、辍学的、有劣迹的青少年往往在这里聚集。使得整天泡在其中玩游戏的青少年很容易受其影响,沾染恶习,甚至结交了不好的朋友,这些往往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催化剂。根据法制部门调查显示,很多未成年人行为偏常,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第一步几乎都是从迷上游戏机开始的。
某中学初三学生蒋某,因迷恋上游戏机,成了游戏机房的常客,但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不够他玩游戏机,于是蒋某就想到了偷钱。他有一个同学王某,也喜欢玩游戏机,去年四月的一天,蒋某象往常一样到王某家去玩,发现王家没人,就偷了五千元。
过了一个多月,某日一早蒋某又找王某一起去游戏机房玩,当他看到王某家新买了一台的PS光盘游戏机时,又心生歹念,趁王母在户外和别人说话之际,偷偷溜进王家,正当他准备搬游戏机时,听到王母开门进屋的声音,就赶紧躲到床底下。
中午,当王母亲拖地板时,发现了躲在床底下的蒋某,蒋某只得从床底下爬出来,承认了自己是来偷游戏机的。王母要去报告老师,蒋某先是苦苦哀求,后来发现哀求无望,遂产生了杀人的念头。最后,蒋某趁王母亲不备,将她打倒在地,活活把王母掐死。尽管蒋某当时还破坏了现场,但公安机关当天晚上就把蒋某捉拿归案。
一个不满15周岁的中学生,因迷恋游戏机而走上了盗窃、杀人的犯罪道路,发人深省,带给同学们的是一种警示作用。
15岁男孩小雨是一名初中生,经常出入游戏厅等未成年人禁入的场所。因没钱玩乐,小雨便来到一所中学附近,以“借钱”为名,采取胁迫手段,堵截该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虽然几次抢劫仅仅得到了几十元的数额,但法院认为小雨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小雨强行占有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犯罪,虽数额不大,但多次作案,犯罪情节严重,最后法院对其判刑处理。
这些例子足以警醒我们,对沉迷于游戏的危害有了深刻的认识。从第二个案例中,同学们也注意到了,这些同学都是因为迷恋上游戏机,却又没钱,为了能非法占有他人的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抢劫他人的钱财。也许有的同学会说,就几十元钱,有啥大不了的,还给他就算了。如果谁有这种想法就大错特错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就构成了抢劫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可以判处死刑。
抢劫罪并不是以你抢到多少钱来定罪量刑的,只要你为了要钱动手打人,威胁他,他当场交出钱来,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也构成抢劫罪。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危害性来看,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部门之所以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机房、网吧等场所,也是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考虑的。同学们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说,也应当自觉不进入这些场所。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各种不法侵害,比如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在遇到以下不法侵害时,同学应该怎么办呢?
2、遇到抢劫怎么办?
根据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情况来看,抢劫案件一般发生在晚上行人较少的马路上,居民小区里面也时有发生,因此建议同学们晚上尽量不要外出,如要出去玩的话,同学们可以几个人一起去,女同学如果家住在比较偏僻的地方,晚上出门一定要有大人陪伴,千万不要单身行动。
你如果发现有人跟踪,就往人多的地方跑,或者向小区大门处跑,因为那里有保安值班的,也可以就近跑到一幢楼房,装着自己已经回到家了,并高声叫,“爸爸、妈妈我回来了”,坏人听到后就会吓跑。如果万一被坏人抓住,一时又无法脱身,你应先保护自己,钱财可以交给坏人,但要把坏人的长相、身高、衣着、口音等特征,都记清楚,事后迅速报警。可以打110电话,也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不管抢去多少钱财都要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迅速把坏人抓住。决不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安全提示:
● 最好和住在附近的同学结伴而行,不要随身携带过多的零用钱,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 放学后,最好立即直接回家,不要独自一个人在街上游荡,不要把陌生人带回家。
● 从外面回来时,要确认身后没有人。刚一开门,很容易被人从身后推进屋内。
● 放学后,没有家长的带领,不要随意进出营业性娱乐场所,更不要独自或者和同学结伴去网吧、游戏厅、舞厅等地方。
● 如果有人向你“截钱”
——为保证人身安全可将钱物如数交出,同时要保持镇静,记住不法分子的特征。
——一旦脱身,应及时和学校老师或家长联系,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警察破案。
● 脖子上不要挂钥匙,最好放在衣服里面,不要让陌生人碰你的钥匙。
● 乘电梯时最好与多人同乘,当你独自上楼梯或乘电梯时,发现旁边有可疑人员,最好等此人走开后再用。
3、如何防盗窃?
在防盗窃方面,同学们都是独生子女,一人在家,所以防盗门、窗都要关好,现在有些坏人就是冒充修煤气管道,抄电表的,甚至冒
安全提示:
●独自在家,要将门窗锁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开窗通风;无论你在家中或者暂时出去一会儿,切莫忘记将门锁上。
● 独自在家,有陌生人来电话,不要告诉对方你的名字、电话号码或你是一个人在家。接到骚扰电话要立即挂断并马上通知家长。
● 独自在家,千万不要随便开门。不要让敲门的人知道你是独自在家,可以说家中的大人正在忙。对于上门推销的陌生人,最好不要理会;对于自称是查水表、电表、煤气表、修理电话的都不要轻易开门,要等大人回来再说。
● 不要将家中的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特别是父母的工作单位、上下班时间、收入情况,以及家里最近发生的情况、外出计划、电话号码等等。
● 夜幕降临,独自在家,应拉上窗帘,以防窥视。
● 独自在家,发现家里来了小偷:
——如果你在门外,切勿进屋,也不要叫喊,应立即到附近去找人或打电话报警。
——如果自己在家,不要慌张,应见机行事。应尽力记住歹徒的体貌特征,口音、服饰和所持凶器等。不要乱翻东西,注意保护好现场。
案例:一天中午12时40分,小学四年级学生向娟回家吃中饭,这时父母上班还没有回家,她推门进厨房时,见父母房内有一个陌生男子正在翻东西,凭直觉,她断定此人一定是贼。硬斗吗?自己不是那贼的对手;不斗吗,又不能看着贼白白逃掉。想到父母这时还不会回家,向娟灵机一动,故意称呼那人“叔叔”,之后又拿出苹果、桔子。那人见向娟没有戒备,吃了两个桔子便下楼准备逃跑。这时向娟急中生智,提起走廊边一壶开水,朝盗贼劈头盖脸地浇了下去,盗贼猝不及防,头脸部被水烫伤,疼得大喊起来。同楼邻居闻声出来,将盗贼扭送至公安机关。
这位10岁的小姑娘面对盗贼表现的是不是相当棒?她既勇敢,又机智,不仅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而且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身处险境,镇静自若,既保护了自己和家庭的生命财产安全,又机智地稳住了盗贼,最终在邻居的帮助下抓住了盗贼。
同学们,这个事例对你有哪些启示呢?我想,至少可以从中得到两点启示:面对身高力大、用心险恶的坏人,不仅要敢于斗争,更要善于斗争,勇敢加机智才能保平安。否则,单凭勇敢,鲁莽从事,硬拼硬干,可能会受到更大的侵害。这里的“敢”指的是什么?是勇敢,有胆量,见义勇为。这里的“善”指的又是什么?是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歹徒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比较巧妙地或者借助社会力量将不法分子抓获。“智勇双全”才是预防和对付犯罪行为的正确原则。
3、如何防诈骗?
最近,本市不断发生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工作人员以电话欠费进行转帐诈骗的案件。
要防止被骗的话,首先要了解这类诈骗案件的手法:
诈骗的手法:
冒充电信员工(商场营业员、公务人员等)称您欠费
当您有疑问时,给您提供所谓的公安部门的电话,让您询问
冒牌民警称您的身份信息被盗用、银行账户不安全
向您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安全密码”
称您的信息是被银行员工泄漏的,操作时尽量避开银行员工和保安
让您根据他的电话提示进行操作(其实就是骗您转帐)
提取账户资金,逃之夭夭
这种诈骗手法的规律:
该作案手法无论如何变化都有以下规律:首先由自称电信局的工作人员来电说你欠费,其次当你否认欠费时会将电话转给自称是“派出所民警”的人,然后冒充“派出所”民警的人一定要求你将银行卡内的钱转帐。该手法就是利用了被害人听说欠下巨额钱款后的急切心理和对公安部门的信任,当听说是派出所民警时,就深信不疑。
在我刚才叙述的过程中,同学们发现了些什么问题吗?其实,如果我们具有一些生活常识的话,就不会被骗了:
识破方法:
1、电话欠费,电信部门从不会通过电话催款,而是寄发催款单。
正常的电话欠费,电信公司会向您家中发送欠费催款单,但从不会直接打电话催款。
2、 电信和公安部门没有电话系统转接功能。
电信和公安系统的电话并非一个总机,两个部门之间不可能实现电话转接。
3、公安部门不提供“安全账户”,更不会指导您转帐、设密码。
公安民警不可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更不会打电话指导被害人如何转帐、设密码。
4、接到此类电话可立即拨打110询问。
接到此类电话可立即拨打110或到就近派出所询问。
注意:这类案件的来电号码均为境外电话或者网络虚拟电话,如果你挂断、回拨这个号码,是打不通的。
那么,如何来加强自己的警惕性,防止上当受骗呢?
防范对策:
1、 保持冷静,千万别急,与周边的家人亲友多商量。
2、 向当地银行网点、派出所、电信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当面询问。
3、 不要轻易泄漏您的银行卡密码。
4、 到辖区派出所或找民警寻求帮助。
4、外出旅行安全须知
●未成年人最好在大人的带领下旅行,如果大人不能同行,最好几个伙伴结伴而行。
●未成年人结伴旅行应注意:
——事先要和家长商量,征得家长的同意;
——事先将旅行的路线、时间安排等告诉家长,以便家长能及时掌握你的行踪;
——随时和家人保持联系。
●无论在本地或是外地旅游,都要尽量了解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环境特点规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疏忽大意,丧失警惕性。
●未成年人郊游不要去过分偏僻之处。
●去外地旅游要尽量避免乘坐深夜到达的车次或航班。
●尽量不要让人知道你们中间没有大人陪伴。
●不要带贵重的物品和贵重的衣物,穿着以休闲为主,行李尽量要减少,钱要分开来放。
●拎包不要让陌生人看管,且应不离身,哪怕是上厕所、买票等一小会儿时间。
●夜晚在列车上或长途汽车上要注意拎包的安全,列车到站上下车人员混乱时要有意识地看看拎包是否还在行李架上。
●无论在旅途还是在住宿处,千万不要吃、喝刚刚结识的人送来的食品和饮料。
●选择旅馆时要将安全放在首位,对于在车站、码头以帮助搬运行李、介绍住宿、带路为名的人要有所警惕。注意不要选择路边的小店,即便住进这种小店,一旦发现问题,迅速想办法脱身。
●住宿时不要将钱包放在桌上或枕头下。如有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要存放在饭店的保险柜里。
●不要随意搭陌生人的便车。
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要走好人生的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辨别,学会拒绝,就一定要学法、懂法、守法。同时,学法、懂法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
最后还是祝大家渡过一个安全、愉快、健康、快乐的寒假和新年!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