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改革
上海世界外国语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3-12-31 10:10:44   发布人:匿名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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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活动,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上海市世界外国语中学。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上海市徐汇区虹漕南路602号和百花街2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贯彻方针,依法办学,办出特色,办出品牌,办出水平。
第五条 本单位的类别、层次、形式:全日制中学学历教育。
第六条 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能够通过互联网向徐汇区教育局、徐汇区民政局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由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是从事社会主义公益性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本单位的出资数额: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单位的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一人,其任期四年。本单位出资人根据需要确定董事会人数或增减现有董事会人数。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十三条  本单位董事会的职权:   
() 聘任和解聘校长;
() 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 批准学校品牌输出以及技术输出;
() 批准学校核心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培养和提升计划;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单位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到会董事签名,每次要形成会议记录。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包括本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 聘任和解聘校长方案;
() 制定发展规划;
() 审核预算、决算;
()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校长
第十五条  校长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通过,由董事长聘任,校长的任职资格由徐汇区教育局核准,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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