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海市世界外国语中学校园网是为全校教育和科研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并连接到国际互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部门、教职工和学生用户。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是使用校园网络资源的部门和个人必须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信息管理中心是学校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网的基础建设、校园网整体规划方案的制定、技术管理、日常运行管理和网络发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转。
2、执行校园网建设与校方制定的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计划和方案。
3、负责统一协调学校的主页建设工作,制定加强校园信息化和校园网站建设的方案、措施。
4、负责受理全校的系统资源配置、IP地址分配、系统维护、教职工入网登记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5、在各部门支持下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为校内各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等。
6、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7、负责保存网络运行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8、负责我校域名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校园网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信息管理中心对学校资源进行管理,各部门、办公室应指定一人为“信息员”,主要负责对自己内部的资源进行管理。其职责是:
1、做好信息管理中心放置在本部门网络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禁止他人私自连线,更换端口,私自开关、移动设备等工作;
2、做好本部门用户上网的应用咨询工作,包括浏览器、E-mail、FTP等应用软件的使用方法及网卡的配置、杀病毒软件的安装使用等,如遇疑难问题不能解决,可向信息管理中心反映;
3、督促、协助本部门人员及时打好各种补丁、安装杀毒软件,杜绝安全漏洞并做好部门网络资料整理工作。
4、一般情况下,教职工遇到的与网络相关的问题应先由本部门网络管理员处理,如不能解决,请联系信息管理中心处理。
第三章 网络运行、维护
第六条 各接入部门应对接入网的网络设备进行日常清理维护。如发现与主干网连接不畅,或有异常现象,各部门“信息员”应马上通知信息管理中心,并协助信息管理中心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七条 信息管理中心应特别注意监视主干网运行情况,并作好运行维护日志,一旦发现故障,应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尽快解决。
第八条 所有主干网的公共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的安装、维护等操作由信息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维修,如有异常,应及时与信息管理中心联系。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各教职员工在准备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由信息管理中心审核登记,方可入网运行。信息管理中心只给经学校批准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分配IP地址。入网的部门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校园网络运行和安全管理细则中的规定,不允许私自配置与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
第十条 入网的各教职工应严格使用由信息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或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对于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管理中心将会上报学校,并由学校统一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管理中心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
第十二条 各教职员工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各部门网络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或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窃取或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有伤风化的内容;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网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软件或提供链接淫秽站点的服务;不得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认可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校园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未经校信息管理中心及各部门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十四条 入网的各教职工应合理使用网络资源。不得使用BT、E-mule等P2P下载软件。在上班期间不得使用P2P等在线视频浏览软件,如PPS、PPTV等。一经发现,信息管理中心有权对该IP地址进行限速或查封。若要再次开放该IP地址,必须由该教职员工提出申请,校方审核通过后,信息中心方能开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