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干部选拔聘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学校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聘用优秀年轻教师。
二、选拔聘用条件
第四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相当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真抓实干和敬业奉献精神;
(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管理能力,有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专业知识;
(四)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作风深入,工作踏实,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勤政为民;
(五)有民主作风,能团结同志,为人谦虚,正派,办事公道,为群众喜爱。
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界定:正副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少先大队辅导员。
第六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学校中层干部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二)提任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和两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的经历。
(三)提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提任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副职的,应当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的教导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应当经过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七条 学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越级提拔。
三、选拔聘用程序
第八条 公开招聘
校领导将需选拔聘用的中层干部人数在全校范围内张榜公布,进行公开招聘。
第九条 民主推荐
校领导召开各种类型的推荐会,由群众口头提名,填写推荐表。